汕头大学数学系

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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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市数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MATHEMATICAL SOCIETY,英文缩写为ST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汕头市数学教师及从事数学研究与应用的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地区数学教师与数学工作者,努力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学术水平、教学水平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国家和地区的教育与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为: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汕头大学数学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报告会;

(二)培训教师与学生;

(三) 开展科技开发与咨询活动;

(四) 出版科普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二) 从事数学相关教学、研究或应用工作的教师或研究人员,或热心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学知识、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能过或由理事会委托秘书组审查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较高的数学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同届会员代表大会相同(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会员登记及相关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会费收取标准:

1. 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2. 常务理事、荣誉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会费600元;

3. 理事、荣誉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0元。

(二) 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减免会费申请, 报本会秘书处,由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0日第七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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